一、绩效目标
扶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通过项目支持,促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增强农民合作社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二、实施条件
支持农民合作社优先补齐农业生产短板,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享受财政部门补贴的除外 )、产业经营能力建设、支持新建和改扩建、粮食收储烘干设施、水稻育秧设施设备、农产品主食加工等项目建设。
三、补助对象
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注册日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2020年以来得到省级乡村振兴扶持农民合作社项目的不在申报补助范围。申报此项目的单位不得同时兼报榆树市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其他项目。
(一)制度健全。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年度报告制度落实好。
(二)管理规范。依法依规经营,在当地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诚信信用记录优良,示范作用好,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带动能力强。合作社服务能力强,能够带动社员及周围小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示范效应好,引领功能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四、补助标准
本项目可使用的资金为232万元。包括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资金138万元和2022年省级资金94万元(吉财农指[2022]160号),采取先建后补支持方式,补助额度不超过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30%,每个合作社补贴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五、实施要求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市级政府网站发布本项目实施方案。
(二)申报单位要填报《榆树市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样式附后),装订成册,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乡(镇、街)农经部门对推荐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商乡级财政部门同意,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乡级政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公示照片和申报书一式两份于2023年7月20日前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合作社管理科。
(四)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乡(镇、街)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进行公式。项目单位所建项目需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经榆树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项目组织申报、评定、公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档案。
六、监管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和督导制度,适时抽查和实地核查项目进展,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实施绩效管理。农业部门制定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将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评价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联系人:李世超 联系电话:13944959600
附件:榆树市2023年省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榆树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