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受理编号X3JL202606020077(省内编号2026)现已办结,经过检查验收,达到销号条件,现予以公示:
2026号信访案件:五棵树镇进步村,有人占用土地,违规搭建塑料大棚。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五棵树镇
办理情况: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6年6月2日,榆树市自然资源局、五棵树镇政府进行现场调查。该点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进步村二组,塑料大棚经营者为李某。经久恒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量,该地块占地总面积10007.65㎡(15.01亩),于2014年开始建设,套合榆树市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建设用地3648.38㎡(5.47亩)、耕地6359.27㎡(9.54亩)。其中沙石硬化路面1037.03㎡(1.55亩)占用耕地,经套合榆树市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显示,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该地块占用土地问题属实。根据现场踏查,现有7栋塑料大棚,总面积5233.5㎡(7.85亩),符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6年自然要素服务保障政策》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26〕4号)文件中第23条关于放宽设施农用地无需备案范围要求,因此违规搭建塑料大棚问题不属实。
2026年9月29日上午,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带队,前往五棵树镇进步村涉案地块开展实地现场核查,对地块权属、建设用途及使用现状进行全面摸排核实。经现场研判,认定涉案地块属于榆树市扶持棚膜经济发展的合规农业用地范围,符合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2017年度扶持棚膜经济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办[2017]52号)文件要求。当事人搭建的塑料大棚及配套设施,符合本地农业产业规划,所建配套设施均用于正常农业生产活动。综上,该地块建设行为符合榆树市棚膜经济发展政策要求,不属于违法占地情形。
按照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此案件已办结,符合销号标准,可以销号。
以上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6年10月09日至2026年10月15日
受理部门: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3651580
联系地址:榆树市行政中心办公楼556室
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