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长春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受理编号X3JL202605210057、X3JL202606050099(省内编号946、2330)现已办结,经过检查验收,达到销号条件,现予以公示:
946、2330号信访案件:大岭镇树立村西侧,有人违规挖坑取土,经营酱菜加工,污水直排河道和附近林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农业农村局、大岭镇
办理情况: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26年6月6日,榆树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和大岭镇政府进行了现场核查,情况如下:该问题是重复举报问题,曾为本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上级转办的第13批编号X3JL202605210057案件,且和本次举报内容不完全相同。举报内容共涉及4个问题。“违规挖坑取土,经营酱菜加工”问题属实。“污水直排河道和附近林地”问题属实。“调查结果不真实”问题基本属实。“处理避重就轻”问题不属实。
1.关于举报人反映“违规挖坑取土,经营酱菜加工”问题。该问题属实。经查,2023年4月众兴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在其占地范围外,另外承包村集体机动地用于酱菜加工,占地面积6952.67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028.01平方米、一般耕地943.45平方米、其他用地981.21平方米(沟渠、林地、工业用地、公路用地),以上用地均无合法使用手续。现场共有22个酱菜发酵坑,其中14个于2023年9月挖掘,其余8个于2025年8月挖掘,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经吉林惠津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测量,总占地面积1407.68平方米,平均每个坑面积约64平方米,深度在1.1米至2.2米之间,总体积2510.34立方米,取出的土用于修筑土坑周围围堰、作业平台及作业路。该合作社利用土坑腌制芥菜的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6月6日现场核查时,该地块已完成土地平整并播种黄豆。
2.关于举报人反映“污水直排河道和附近林地”问题。该问题属实。经查,22个酱菜坑均存有腌制用水,坑底及坑壁均铺设PVC膜进行防渗,上面覆盖PVC膜防雨。5月2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酱菜厂东侧路边有一处渗井,经问询树立村村书记孙亚林,该渗井修建于2023年,井深3米,宽1.5米见方,砖混结构,用途为排放清洗蔬菜废水,由该合作社出资建设。渗井内积存的废水流入路边雨水沟(没有防渗措施),雨水沟紧邻防护林带,林带长约520米,宽约3米,原有树木为2024年栽植,平均成活率约90%,符合《吉林省中西部农田防护网修复完善工程实施方案》标准。沟内存有少量合作社生产废水,积存长度300米,水深不足5厘米,水体无流动,未汇入下游沟渠,该处距怀家沟约7公里。5月23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委托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路边雨水沟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水质劣五类。6月6日,现场检查时渗井已清除,雨水沟内无积水。
3.关于举报人反映“调查结果不真实”问题。该问题基本属实。经与举报人联系,其认为原22个酱菜发酵坑周边的土质围堰、作业平台总土量小于坑体总体积,怀疑企业将部分黑土外运或售卖,但其本人未提供相关证据。5月23日,榆树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吉林省惠津司法鉴定中心,对22个酱菜发酵坑的挖方量进行测算,总面积1407.68平方米,总量为2510.34立方米。该合作社于当日开展清理工作,将坑体周边的土质围堰、作业平台、22个酱菜发酵坑自坑底向下深挖1米,将可能影响耕种的土壤进行了转运封存,累计转运土方约4000立方米,转运土量基本等同于实际坑体体积。已就该情况与举报人进行回访并做好解释,举报人表示满意。另在本次案件进一步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应将坑内及路边雨水沟内污水转运至榆树市无害化垃圾处理中心,但除首次提供的运输记录外,无法提供榆树市无害化垃圾处理中心的接收台账及影像佐证资料。
4.关于举报人反映“处理避重就轻”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与举报人联系,其认为上次案件办理中未对村书记孙亚林进行追责问责,避重就轻。根据榆树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问询笔录显示,该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为李显彪,未发现与孙亚林有关的线索。此前,孙亚林因其他问题正在接受榆树市纪委监委初核,该合作社违规问题核实情况等线索已于2026年5月23日转榆树市纪委监委与前期问题合并处置,2026年6月1日,榆树市纪委监委对孙亚林相关问题立案审查,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一是5月22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对现场土坑腌制的半成品芥菜全部进行清理,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6年5月25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二是5月23日,榆树市自然资源局对该合作社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破坏耕地进行司法鉴定,该案件已涉嫌破坏耕地,并于2026年6月8日将该案已送至榆树市公安局处理。6月29日榆树市公安局已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是该合作社已停止生产,现处于关停状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防止问题反弹。
四是合作社已开展清理工作,大岭镇将坑内及路边雨水沟内污水约97吨转运至榆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处理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的单位),将挖掘出的可能影响耕种的土壤运至大岭镇液化气站东侧闲置空地暂存,设置围堰做好防雨防渗措施。该地块已恢复土地原状。
五是榆树市农业农村局已组织长春市正恒检测公司对黑土地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执行《吉林省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阈值》标准([吉农黑土发]<2026年1号>);种植的黄豆已正常出苗,初步验证土壤具备作物生长功能,2026年6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全部符合标准。
按照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此案件已办结,符合销号标准,可以销号。
以上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6年08月25日至2026年08月31日
受理部门: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3651580
联系地址:榆树市行政中心办公楼556室
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榆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08月25日
编辑:王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