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安全生产

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01-05 13:38 来源: 榆树市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为全面加强我市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吉林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零售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榆树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临时零售网点实行销售棚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转包、分包、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2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20222月16日(正月十六日)

  三、零售经营者经营的烟花爆竹必须从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经营过程中需携带进货凭证。

  四、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严禁存在下列行为:

  1.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非法产品和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2.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3.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4.严禁在零售店(点)使用明火,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燃放烟花爆竹;

  5.严禁在未经许可的地点销售和存放烟花爆竹。

  五、临时零售结束后,烟花爆竹经营者应联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做好存量产品的登记代存。 

  六、违反本通告者,应急管理局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将依据《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反行为举报核查奖励办法》(长府办规【20191号)的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八、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布设由市城管执法局在榆西大街北(老消防队北侧至榆三公路与榆西大街交汇)道路两侧布设12个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

  九、春节期间各乡(镇)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布设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布点规范要求,本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监督举报电话:0431-12350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