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5-30 09:20
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在全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要抓住民生领域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一件一件地去做。其中“一老一小”问题中的“一小”,指的就是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也叫做托育问题。
2019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纲领性文件,2019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42号)。随后,我们牵头起草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7月,向市发改、市教育等14个部门公开征求意见,11月在市卫健委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邀请吉大法学院专家进行了论证。经过修改完善,通过了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最后,经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确立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4条基本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四是属地管理,分类指导。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按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支持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发改、教育、人社、住建、市场监管、卫健等15个部门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