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目有重要演义。根据《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会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有利于不动产的查询、也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