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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5-10 16:39 来源: 榆树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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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细节入手推进依法行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具体规则,对于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登记程序、各类登记类型及其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和保护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可以说,践行依法行政,构成了贯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一条红线。

  二、严格遵循上位法设定登记权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遵循《物权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确定了依申请登记的原则;而将依职权办理登记严格限制在法定特定情形。同时,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从而允许当事人依照其意志终结登记程序。这就明确了当事人的意思在登记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等法律所贯彻的私法自治的精神。

  三、恪守程序法定,细化登记程序

  对于依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其明确区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4个阶段。就登记申请,《细则》对于申请材料及其形式、共有人申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等都进行了细致规范。就登记机构的审核,《细则》对于登记机构具体查验事项、实地查看的具体内容,都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对于实践中做法迥异的公告问题,《细则》详细列举了需要进行公告的各种情形,并对公告的方式、期间、公告内容、后果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细则》还就依嘱托登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发放、补发、换发、收回等,都规定了细致、完善的程序。

   四、简化证明要求,限制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将登记申请材料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避免登记机构借设定申请材料来扩张行政许可、滥设前置性审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条例》的要求,对于各类申请材料进行了严格限制。以第四章、第五章共计十三节、七十个条文,对于十二种具体登记类型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范中,大多数是对各种具体登记类型中各类申请材料的规定。通过全面细致的列举,最大限度杜绝了随意增设申请材料的可能性。

  合理配置职权,强化部门协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登记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职权衔接上,充分尊重了相关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职权,体现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和有机配合。

  就登记机构与相关不动产交易管理机关的关系,《细则》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中明确以预售合同备案作为前提,体现了对交易监管部门的尊重和配合;对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明确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在登记资料利用上,明确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此外,《细则》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国家机关的登记资料查询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