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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8-08 14:22 来源: 榆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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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粮食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的通知》(吉粮仓函〔20253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粮食节约行动,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粮成本,提升粮食产后服务能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粮食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代储企业信息发布

  现面向全市征集有意向提供仓容出租服务的代储企业。代储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标准仓或简易仓)、保管化验能力,能够确保储粮安全。

  有意提供租仓服务的代储企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填代储企业信息表市粮储局审核合格后在榆树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仓储存自产食补贴

  补贴对象、品种和标准 

  1.补贴对象。榆树市境内实质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2.补贴品种。经营主体2025年自产的玉米、稻谷和大豆。 

  3.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照每吨10元的标准给予租仓定额补贴。补贴粮食数量按照租仓入库粮食折算标准水分后计算(玉米14.0%,稻谷14.5%大豆13.0%),水分折扣比例按照1:1.3执行。 

  ()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经营主体自身没有粮食仓储设施或粮食仓储设施不足。 

  2.补贴时间。在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秋粮收购期,当年自产粮食通过租仓储存满30日(含)以上(起点时间从粮食入库检斤结束之日算起)。 

  3.代储协议。按照存粮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经营主体应从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布的代储企业中选择租仓企业,并签订规范的书面代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租仓储存粮食的数量、质量、保管期限、存粮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4.其他。自产粮食数量按照本县(市、区)年度粮食播种面积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粮食产量进行估算,具体数量以入库检斤为准。对收获粮食采用籽粒收直接送代储企业的,自产粮食数量为入库检斤数量。

  三、资金补贴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

  1.经营主体申请。经营主体在租仓储粮入库前应告知市粮储局,市粮储局对经营主体和代储企业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在租仓储粮满30日后,即可向市粮储局报送租仓储粮资金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2.市县审核。市粮储局对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齐全、准确、完整并符合要求,并踏查现场核实,将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经营主体补贴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发放补贴经营主体名单,并于2026年5月30日前向省粮储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3.省级复核。省粮储局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拨付。

申请材料等具体事宜请咨询市粮储局

  四、工作要求。

  代储企业、经营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特别是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系人:刘旭航  电话:15567025519  0431-83623711 



榆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8月8日


编辑:王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