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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长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04 16:01 来源: 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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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队伍,现将长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标准

  1.申报企业以粮食、畜禽产品和特产加工特别是深加工企业为主,适当考虑农产品贸易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投产运营2年以上。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县(区)级龙头企业。

  2.申报企业产品地域优势明显,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有银行贷款的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建立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达500户以上。从事粮、牧及中药加工的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从事园艺特产加工(含鹿产品)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可以申报;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域内生产的农产品交易量占35%以上的可以申报。

  3.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有关标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休闲农业类企业,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8000人次以上,直接间接带动农民240户(含在企业就业)以上,并被认定为长春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的可以申报。

  4.域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指标符合基本条件,且投产运营半年以上的可以申报。

  5.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其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的可以申报。其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子公司,享受市级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需提供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机读档案(或能够显示股份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最新的审计报告。

  6.农产品电商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企业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占年交易额6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其他条件参照交易批发市场类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不是县(区)级龙头企业也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材料

  认真填写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1.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2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科技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培育以及最新项目建设情况等(不超过2000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表(附件1表1-8),加盖企业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章。集团公司应提供财务合并报表。

  5.企业资信情况。由企业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带水印)。

  6.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企业近3无欠税情况

  7.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提供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8.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4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金额等情况(红头可以不带文号)。

  9.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

  10.科技成果、专利、产品获奖(含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其它方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请有意向申报且符合要求的企业于6月10日前,联系榆树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于智丹   联系电话:18043040941

  附件:长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



编辑:王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