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矿山企业:
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59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针对一些采矿权人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中,存在落实不到位、修复工作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现就加强全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矿山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二合一”方案审查
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规发〔2016〕21号)要求,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要承担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确保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时序安排科学、治理方式可行、投资规模合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严格监督管理和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方案》是否在适用期内;《方案》是否按要求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矿山企业履行修复义务监督
为了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特别是露天矿山的环境修复和土地复垦工作,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的主体责任,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291号)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修复工作;是否完成年度或阶段性修复目标任务并落实了年度报告制度。对未按计划和时序安排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将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将其违法违规信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申请人民法院将其义务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三)紧盯关闭矿山履行修复义务管理
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闭坑手续时,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积极履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义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开展全面恢复治理。对矿山企业迟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进度缓慢、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标准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取矿山企业缴存的全部保证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施工资质的企业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保证金及其利息不足以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不足部分的费用。`
二、有关要求
榆树市自然资源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全市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矿山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建立问题整改清单,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整改缓慢、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矿山企业,市自然资源局将进行重点督办和约谈,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榆树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