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完税凭证;
5、增值税发票(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
6、楼房维修基金收据。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约定书及委托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询问笔录;
5、营业执照、代理人身份证明;
6、增值税发票(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抵押、借款合同;
5、询问笔录;
6、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7、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8、增值税发票(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商品房期房转现房按揭(已结清)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抵押登记证明、还款结清证明;
4、委托书;
5、增值税发票(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
6、维修基金收据。
商品房期房转现房按揭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抵押登记证明;
4、询问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银行);
6、抵押合同(仅持预告证明时提供);
7、增值税发票(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
8、维修基金收据。
商品房按揭(现房)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
5、询问笔录;
6、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银行);
7、增值税发票(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
8、维修基金收据。
依法律文书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法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原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5、权属证书;
6、完税凭证。
企业改制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改制文件;
3、产权转让合同及协议;
4、产权转让鉴证书(涉及国有资产拍卖时需提供);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权属证书;
7、完税凭证。
拍卖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拍卖档案;
4、权属证书;
5、完税凭证。
离婚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4、离婚协议;
5、权属证书;
6、完税凭证。
夫妻隐性共有变为显性共有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证书;
4、结婚证原件;
5、完税凭证;
6、财产变更协议。
赠与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公证书或赠与合同;
4、权属证书;
5、完税凭证。
单位/个人买卖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合同;
4、权属证书;
5、完税凭证。
依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实登记事项错误的材料;
4、权属证书。
拆迁返还(原地回迁)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回迁凭证;
4、回迁协议书;
5、完税凭证;
6、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征收办公章);
7、楼房维修基金收据。
遗失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填写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遗失公告(声明)。
单位/个人新建房屋登记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许可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附:竣工验收综合测绘成果报告书);
7、规划平面图;
8、建设工程质检竣工验收备案证;
9、房屋测绘资料;
10、若规划图内有拆迁房屋,需回迁明细、安置证明;
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首次登记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注:建设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宅基地新建房屋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籍调查表(附宗地图);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5、村委会证明材料。
注:宅基地使用权上建筑物首次登记的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异议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提示:异议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抵押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证书;
4、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
5、询问笔录;
6、申请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合影照片、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
注:抵押权人已在不动产登记中做备案登记的无须提供第7项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注销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他项权证;
5、询问笔录;
6、还款凭证、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商品房期房转现房抵押注销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抵押登记证明;
4、还款凭证、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询问笔录。
单位(公司)抵押登记
【申请材料】:
1、抵押申请书;
2、企业信息、股东会决议;
3、抵押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权属证书;
6、询问笔录;
7、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
8、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抵押人)。
注:抵押权人已在不动产登记中做备案登记的无须提供第7项材料;
个人抵押登记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权属证书;
5、询问笔录;
6、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
注:抵押权人已在不动产登记中做备案登记的无须提供第6项材料;
【温馨提示】:
1、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由受托人持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申请登记必要材料代为办理。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提交监护证明并代为办理。
3、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需提交人民法院认定的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定书。
4、申请人为单位(公司)的,提交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单位(公司)公章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不能领证时,请与代领人一起在受理窗口办理代领委托。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代理人公证书)身份证明。
三、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调查表、林权调查表、指界表、宗地图、不动产权籍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由有资质单位提供原件);
四、权属来源材料。
1、集体林权林改后确权补充完善合同或集体林地承包合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2、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照片等。
五、材料审核证明。
1、林业局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证明(签字盖章)。
2、首次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权属证明明细表(签字盖章)。
3、不动产登记小班与林改、确权小班变化对比明细表(签字盖章)。
4、原有流转林地确权公示表(签字盖章)。
5、村民委员会承诺书。
六、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公告。
七、询问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