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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发布时间: 2021-09-21 21:31 来源: 榆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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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落实防控措施,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切实抓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巩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平稳态势,严防疫情输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中高风险区、重点管控区域(出现阳性感染者的区域但尚未确定风险等级)及境外返榆人员提前48小时主动报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人员;举报重点涉疫地区返榆未主动报告的人员。
  二、被举报对象
  (一)从中高风险区、重点管控区域及境外返榆人员未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人员;
  (二)瞒报14天内国内有中高风险地区、重点管控区域旅居史、境外旅行史、病史、密切接触史人员;
  (三)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活动人员;
  (四)未设置发热门诊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医疗机构。
  三、奖惩办法
  (一)中高风险区、重点管控区域及境外返榆人员主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14天集中隔离,隔离期间食宿费用全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按规定完成居家隔离,居家隔离人员每人每日给予30元生活补助;对被举报和工作人员入户排查出的,按规定需完成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人员,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不予补助,费用自理。
  (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500元奖金。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三)我市辖区内宾馆、旅店、出租公寓、日租房、出租房屋等场所的业主及租住等人员,未及时报告或不报告中高风险地区及其他重点地区来(返)榆人员的,一经查出,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中高风险区、重点管控区域及境外返榆人员,隐瞒重要旅居史,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措施,返榆前不主动向村(社区)报备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等,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隐瞒人员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对知情不报的党员领导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五)各类医疗机构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关停,屡教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予当事医生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奖励时间和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乡(镇)街、相关部门要认真核查、落实奖励发放责任。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人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举报电话:0431-836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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