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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10-30 10:59 来源: 榆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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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长春市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消除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执行我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管控有关要求,在全市禁烧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秸秆禁烧区内,坚决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片黑”,实现“零火点”。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各乡(镇)街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管,制定村规民约,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四、各乡(镇)街、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榆树市分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禁烧督查,对重点区域严防严守,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下述露天焚烧秸秆行为: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及村民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七、本通告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