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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2-13 14:51 来源: 榆树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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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类别

项目编码

执法主体

承办科室

执法依据

办理时限

权力能否
下放及依据

1

行政 处罚

220108-SJ-CF-001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榆树市审计局

所有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第四十四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

行政 处罚

220108-SJ-CF-002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榆树市审计局

所有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3

行政 强制

220108-SJ-QZ-001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财务会计资料及资产等行为的强制措施

榆树市审计局

所有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3、《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令第九号)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4

行政 强制

220108-SJ-QZ-002

审计责令限期执行和逾期未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榆树市审计局

所有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5

行政 检查

220108-SJ-JC-001

审计监督

榆树市审计局

所有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2.《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3.《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6

行政 检查

220108-SJ-JC-00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榆树市审计局

所有科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