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榆树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部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榆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榆树市信息港”(WWW.yushu.ji.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 公开的范围。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据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属本部门主动公开范围。本部门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单位概况及主要公共服务职责、领导成员及领导职责、
2、服务政策法规;
3、服务规范;
4、应急服务预案;
5、服务监督;
6、行政执法执罚
7、行政收费;
8、工作动态;
9、行业自律;
10、年度信息公开报告。
(二)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本部门信息编排分机构职责、建设发展、改善民生、应急管理、政务动态、人事任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共10类32项政府信息。每条信息均有索引码、信息名称、内容描述、文件编号、产生时间等要素构成,具体内容详见《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形式及获取方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部门主要采取新闻发布、网上公开和信息查阅点公开等形式。查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9:00——11:30,13:30——16:00)。
(四)公开时限:本部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的范围:除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部门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名称: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
邮政编码:103400
联系电话:83612003、传真号码:83612003、邮箱:QQ:1821836007@.com
办公地址:榆树市榆西大街
(三)提出申请。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级政府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殊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信息查阅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表》格式如下: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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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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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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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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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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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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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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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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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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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它组织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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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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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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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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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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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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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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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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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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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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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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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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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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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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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 面 □ 电子邮件 □ 光 盘 □ 磁 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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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向本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必须填写此表。2、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或者寄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部门才能予以受理。3、填表人必须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4、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5、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6、本表可在网站下载使用有效。
(四)申请的受理:本单位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
2015年11月20日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遵循政府信息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部门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特编制本目录。
(二)入编范围
根据《条例》要求,本部门向社会主动免费公开本市2015年的政府信息。本目录共收编了20条信息,其中机构职责3条、服务政策法规2条、服务规范4条、应急服务预案0条、服务监督3条、行政执法执罚3条、行政收费0条、工作动态2条、行业自律2条、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条。
(三)项目释义
1、索引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2、信息名称:信息条目的标题。
3、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的简介。
4、文件编号:文件的制发单位、年代、编号。
5、产生日期:信息形成的时间。
(四)行政区划、机构代码及编制方法
1、行政区划码:三级6位数,为220182。
2、机构代码:为本部门档案全宗号(0004)共4位,不足用0补齐。
3、信息类别码:0100——1000,按共10类信息编排。机构职责(0100)、服务政策法规(0200)、服务规范(0300)、应急服务预案(0400)、服务监督(0500)、行政执法执罚(0600)、行政收费(0700)、工作动态(0800)、行业自律(0900)、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000)。
4、信息属性码:共一位数,主动公开信息为1,依申请公开信息为2。
5、年代码:即信息生成年度,共四位。
6、序号码:即信息顺序号,共四位,0001—9999。
7、编制方法:参照省和长春市政府目录编制方法编制,生成一个23位信息索取码:
行政区划码6 档案全宗号4 信息类别码4 信息属性码1 年代码4 序号码4
(五)特别提示:
1、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上的所有资料只是基于普遍的、一般的社会事例进行的总结与归类,只供一般参阅。凡涉及具体的、特殊的个案处理 ,可直接致函申请查阅相关信息。
2、本部门信息公开中的“内容描述”纯为方便查阅,如要了解该信息详细资料,敬请查阅公开信息的文本内容。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15年度)
一、机构职责
(一)基本概况及其职责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101120150001 |
概况 |
监察大队成立文件 |
榆编字【1988】34号 |
2015-1-1 |
22018201040101120150002 |
工作职责 |
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
榆编字【1988】34号 |
2015-1-1 |
(二)领导成员及职责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102120150001 |
班子成员职责 |
监察大队领导成员及职责 |
|
2015-1-1 |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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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法规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201120150001 |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
|
2015-1-1 |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202120150001 |
地方性法规规章 |
地方性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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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三)规范性文件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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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服务规范
(一)服务承诺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301120150001 |
服务承诺 |
监察大队的服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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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二)工作制度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302120150001 |
工作制度 |
监察大队工作制度 |
|
2015-1-1 |
22018201040302120150002 |
工作制度 |
监察大队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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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三)行为标准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303120150001 |
行为标准 |
监察队员行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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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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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预案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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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监督
(一)服务热线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501120150001 |
热线电话 |
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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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二)投诉电话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502120150001 |
投诉电话 |
监察大队投诉电话 |
|
2015-1-1 |
(三)联系方式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503120150001 |
地址 |
监察大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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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六、行政执法执罚
(一)行政执法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601120150001 |
行政执法流程 |
监察大队行政执法程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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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22018201040601120150002 |
行政执法依据 |
监察大队行政执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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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二)行政执罚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602120150001 |
行政执罚 |
监察大队行政处罚项目、种类及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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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
七、行政收费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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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作动态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800120150001 |
工作目标 |
监察大队2015年全年工作目标 |
|
2015-3-1 |
22018201040800120150002 |
工作完成情况 |
监察大队2015年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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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
九、行业自律
(一)廉洁自律制度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901120150001 |
廉洁自律 |
监察大队党风廉洁自律制度 |
|
2015-1-1 |
(二)举报投诉受理原则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0902120150001 |
举报投诉受理原则 |
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原则 |
|
2015-1-1 |
十、年度信息公开报告
信息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22018201041001120150001 |
年度信息公开报告 |
2015年度信息公开报告 |
|
2015-12-23 |
公开内容
一、机构职责
(一) 基本概况及其职责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概况
吉林省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现有编制17人,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领导职数3人,股级建制,隶属于榆树市国土资源局。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职责
负责全市土地监察工作。
(二)领导成员及其职责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队长
曹旭光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监察大队全面工作;2、负责研究制定监察大队各项工作规划;3、负责全体职工干部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4、带领班子成员为全市土地监察工作服务;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队长
马立军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2、负责协助领导做好其他工作。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队长
张志阳主要工作职责:1、负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2、负责协助领导做好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二、政策法规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 |
1999.1.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 |
1999.10.1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全国人大 |
2012.1.1 |
4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6.1.1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9.1.1 |
6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
国土资源部 |
2014.7.1 |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日期 |
1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
省人大 |
2002.9.1 |
2 |
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 |
省人大 |
2012.5.30 |
3 |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
省、市人大 |
1994.8.11 |
4 |
|
|
|
三、服务规范
(一)服务承诺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服务承诺
1、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占地、乱采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解决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土突出问题。
2、坚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依法行政,公正办事,克己奉公,廉洁从政。绝不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拒绝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从严管理执法队伍,把人民满意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标准。
3、坚持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等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4、坚持为民服务宗旨。以服务基层、方便群众为宗旨,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耐心解释,细心审核,做到不怕难、不嫌烦、不推诿、不敷衍、不拖延。
5、接受监督。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及服务对象的意见,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我们会及时处理,及时答复,坚决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我们的监督电话是:83612003
承诺人: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队长 曹旭光
(二)工作制度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工作制度
一、出勤制度
1、全队人员必须按规定上下班。
2、单位实行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勤,对无故旷工、漏岗、迟到、早退等现象,发现一次处罚一次。
3、职工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必须向主管队长请假,主管队长有事须向队长请假。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7天以内须向队长请假。如有病需长期治疗和休息,需提供诊断书、病例、住院结算单。如提供不出上述依据,还仍然长期不上班的,按事业编有关考核规定处理。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1、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2、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
3、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按照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举报人。
4、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1、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的统一要求,建立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和分析工作。
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数据要准确、真实、全面,分析报告要抓住重点,反映特点和规律,建议要有针对性,要有典型案件分析。
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文明执法和廉政制度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证件。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案,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不得采取不合法、不文明的方式,侵犯当事人的价格和利益;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应当模范地执行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在执行职务时不得有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的吃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不得暗示或索要涉案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财物,暗示或要求涉案单位、人员为本部门、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提供方便和不当利益;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公示制度
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树立牧业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公示内容:1、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执法流程;3、执法承诺;4、工作职责;5、执法人员行为规范;6、岗位责任制;7、执法人员职务、职责等。
(三)行为标准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监督检验人员行为标准
1、工作期间,着装要整洁,证件齐全,使用规范文明用语,禁止态度生、冷、硬、顶。否则给予检疫员批评警告,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
2、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准徇私枉法,否则单位一经查处视情节给予检疫员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处分。
3、要严格遵守出勤制度,不准擅自离岗、漏岗、串岗,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4、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否则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岗位处理。
5、严禁利用职务之变,索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钱物,否则除责令退还收受钱物外,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五、行政执法执罚
(一)行政执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流程
土地监察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监察队,受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二)行政执罚
六、单位名称: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非法转让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收入;处以非法收入1—2倍罚款。
2、非法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该地年租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3、非法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抵押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0%的罚款。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造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1、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符合规划,具备用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一般耕地和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
2、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符合规划,不具备用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一般耕地和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
3、非法占用集体非农用地,符合规划,不具备用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一般耕地和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
4、非法占用集体未利用地,不符合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罚款。
5、非法占用集体耕地,不符合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罚款。
6、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面积经营性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参照非法占地处罚。
(四)、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交还土地;按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1、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交还土地;按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临时使用集体耕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恢复种植条件,交还土地;按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六)、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1、非经营性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按改变土地用途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经营性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按改变土地用途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参照非法占地处罚。
(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九)、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内拆除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
(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复垦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八、工作动态
(一)工作目标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2015年全年工作目标
1、真学习、掌握、运用法律法规,做到运用法律法规适当、有效、公正、公平。
2、不断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认真做好土地、矿产资源的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非法占地、非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的地区,及时开展集中整治,实施重点监管。
3、不断加大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准确把握舆论导向,结合实际,通过电视、展板、报刊、广播、发放宣传单、粘贴标语的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宣传的时效性和影响力。
4、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矿产资源执法力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对无证采矿,无证勘查、越界开采、持过期证照探矿、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和排查,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对破坏矿产资源行为严重的案件进行重点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5、严格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城乡结合部、道路交通沿线、集镇规划区作为巡查工作中的重点,努力提高对土地违法行为的防控水平。
6、加大与法院、公安部门的协调力度,加快对已下达行政裁定和执行公告的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进度。
7、加大违法占地查处力度。对违法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要从快、从严查处,对违法占地大案、要案要及时向州国土资源局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选择几件典型案件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水平,努力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有良好的转变。
8、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工作完成情况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2015年工作总结
根据局党委的工作部署,今年上半年监察大队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为重点,以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土地违法犯罪为突破口,坚持“预防为主、防查结合”的原则,着重做了以下工作:
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截止到12月中旬,共出动巡查386人次,发现违法占地103起,立案查处88起;接受群众举报 93起,全部立案;受理12336举报电话29起,立案10起;办公室转交市长公开电话23起,全部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二、全力配合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卫片执法检查牵头部门是国土资源部,长春市作为今年土地例行督查地区,上报的相关数据必须经沈阳督察局审核同意,所以长春市辖区范围内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必须高度认真,不允许出现丝毫差错。接到任务后,组织专人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逐一核查,对涉及违法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每一起案件及时规范组卷上报上级部门检查。
三、积极协助政府实施的强拆工作。为落实榆树市总体规划,今年以来,市政府组织公安、土地、城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部分房屋实施强拆,按照工作安排监察大队组织专人协助配合外围劝导工作,对避免矛盾激化实施顺利拆迁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认真梳理2014年查处的卷宗。去年共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案件 起,对其中涉嫌犯罪的案件逐一梳理,做好备案工作。
五、组织新人培训。根据工作安排,今年又有部分新人充实到监察大队工作,为保证规范执法,组织有多年监察工作经验的老队员现身说法,以老带新,引导新队员从实体和程序上规范操作,避免因执法处罚时出现瑕疵使我局沦为被告。
六、按时组织建设用地检查验收。截止到目前,检查验收各类建设用地 宗,无一超时限。
九、行业自律
(一)廉洁自律制度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卫生监督所党风廉洁自律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勇于开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2、加强作风建设、严明组织纪律
3、遵守职业道德、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4、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投诉受理原则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投诉受理原则
1、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专门科室或设立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2、接待投诉举报岗位,上班时要坚时时有人在位,不能空岗,因特殊情况负责接待投诉举报人员离开时,要找人代替。
3、接待投诉举报要态度和蔼,耐心听取陈述,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属受理范围的案件,要及时处理,不得推委。
4、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案件,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调查处理。
5、受理投诉举报问题和案件,应本着从速从快的原则抓紧时间处理,能立即处理的当即处理;需调查后才做出处理的,一般问题和案件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复杂问题和案件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
6、需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按案件审批程序办理。
7、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督范围的投诉举报问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举报。
8、受理举的报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十、年度信息公开报告
2015年吉林省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5年,吉林省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市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向社会公布2015年吉林省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统计数据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概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吉林省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认真领会和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召开班子会、就我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具体落实此项工作,要求从事信息公开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待此项工作,政治素养好,业务精通,责任心强,日常工作中结合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强化教育,提高队伍素质。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与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有机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和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全民全意为广大市民服务的意识。
(三)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速效率。
加强了信息电子政务建设,实现了行政管理网上服务,政策业务咨询可上网查询,建立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
二、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1、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我处对工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2015年主动公开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工作信息20条信息,其中机构职责3条、服务政策法规3条、服务规范4条、应急服务预案0条、服务监督3条、行政执法执罚3条、行政收费0条、工作动态2条、行业自律2条、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条。
按国家法律和省有关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以外的行政管理等事项均向社会公开。
A、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B、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C、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事项及国土资源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
D、其他与股偶资源监督管理相关的事项。
2、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A、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B、单位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C、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D、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其他各项工作
(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设有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其他形式申请公开情况。
(二)咨询和投诉办理。
在工作中,我们认真解决群众提出的咨询问题,做到有问必答,件件有答复结果。
(三)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积极配合市政务公开办信息报送工作。指定相关同志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工作。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公开的政务信息一律不收费,全部减免。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全年没有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务公开工作效果。
自政务信息公开以来,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生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无群众投诉,无因政务公开引发群众体事件。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时间短,工作经验不足,准备不充分,公开的信息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还需进一步规范。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在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收集、填报、审查、发布等工作,确保我处信息公开工作又快又好,使我处政务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在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建起一条快捷畅通的桥梁。
榆树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