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信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20-11-20 08:44
来源:
榆树市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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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XK-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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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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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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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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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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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
内容摘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四款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二部分: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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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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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XK-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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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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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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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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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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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吉发改投资[2013]60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3]21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吉政发【2017】20号)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第四条: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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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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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XK-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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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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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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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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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非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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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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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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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吉发改投资[2013]60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3]21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吉政发【2017】20号)。
内容摘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它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重大类即、《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吉发改投资[2013]600号)所要求的核准项目;限制类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3]21号)中的限制类项目。《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十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5个工作日内,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备案流水号,并形成备案信息登记表。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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