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文件精神,参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44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区片综合地价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4年11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模式,失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2024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辖区内被依法征地的农民且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及以上,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方能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下列人员不在参保范围: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发生征地时,户籍已迁出本市的被征地农民。
三、基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土地收益归属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共15000元。本《方案》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保政府缴费补贴部分须一次性缴纳。
(二)参保个人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按年缴费,至少缴纳15年。征地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缴费不足15年的,可在被征地农民系统中一次性趸缴满15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3000、4000元十三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
原已按榆政发〔2008〕7号或榆政发〔2012〕26号文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及政府缴费补贴转作本《方案》缴费及补贴。
四、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利息及其他收入等。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和利息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计算方法执行。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
二是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是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缴费足额到账。
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支付终身。征地时,年满75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个人不缴费,政府补贴到账后,可享受相应待遇。
(二)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地方补贴6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政府缴费补贴、个人缴费及利息等)除以139。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和资金渠道,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六、相关制度衔接
(一)失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冲减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窗口缴纳的个人缴费,凭个人缴费单据等资料返还给个人,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本《方案》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组成部分,实行地方统筹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人社、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八、经办管理和服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材料报送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有关材料的发放及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和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等工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负责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养老金支出计划将地方补贴资金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人数和规定标准及土地收益归属将政府缴费补贴转入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理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负责被征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完善和运行维护。
九、本《方案》由榆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榆树市自然资源局、榆树市财政局、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榆树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榆政发〔2012〕26号)文件自行废止,已按照原文件参保缴费的继续执行。若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编辑:王 鑫 复审:范晓光 终审:樊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