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实施榆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29 14:23 来源: 榆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字体: 打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454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3〕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关于公布实施榆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榆树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现就公布榆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乡(镇)街的集体农用地。

  二、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三、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

  四、区片综合地价为:一类区98万元/公顷;二类区59万元/公顷;三类区50万元/公顷。

  五、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

  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十、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2024年1月1日后,省政府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榆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8日

  通讯地址:榆树市向阳路与工农大街交汇(原个体客运站)

  电子邮箱:39782936 @QQ.com

  联系人:王凤伟

  联系电话,13364649070


榆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023年11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