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我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吉林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草拟了《榆树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拟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按照榆树市司法局《关于受理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的通知》(榆司发【2022】4号)文件要求,现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9月15日前,根据反馈要求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如单位反馈,请提供纸质反馈意见时加盖单位公章。
如公民个人反馈,请提供纸质反馈意见时签署个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反馈意见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交至榆树市行政中心办公楼225室,(邮编130400),联系人:李先生13304390548
榆树市财政局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我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参照《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21)1288号)和《吉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对外委托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6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预(结)算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是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工程预(结)算评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应以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计价标准为依据,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全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投资评审工作。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及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是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可按照审定的工程结算总额,依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再进行清算。
第二章 评审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评审范围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工程;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工程;政府性融资和政府性债务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工程。
(二)自筹资金:指机关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三章 工程预算管理
第七条 工程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预算编制能力的施工图设计单位或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对编制成果负责。
第八条 工程预算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进行设计。
第九条 工程预算评审的依据: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
(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省现行设计及施工规范、标准、通用图、标准图等相关文件;
(三)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
(五)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和项目区适时地材市场价格;
(六)其他有关依据。
第十条 工程预算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二)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三)相应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不得高于已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超出已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重新申请编制。
未经市财政局或其委托评审的工程预算,以及工程预算高于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在限时内完成预算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结果。
第四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并对工程结算编制的程序性、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和依据:
(一)工程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程招标和采购程序;
3、工程结算文件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盖章;
(二)工程结算依据:
1、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及签订的相关文件等;
3、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洽商等相关资料;
4、结算审核中需要确认材料价格的,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税务发票以及购置合同等相关凭证;
5、工程竣工和结算资料;
6、相关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
7、其他结算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结算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评审,报审工程结算超过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10%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投资概算调整程序,待投资概算调整批复后再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成果。
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时完成结算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自开展结算工作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在3个月内出具审核成果文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无法出具审核成果的,市财政局将报送的结算资料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除下列情况外,未竣工验收或未履行预算评审程序的工程结算,原则上不予审核。
(一)已进场施工,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停建、缓建或取消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建设单位可对已完工部分进行工程结算报审。
(二)抗灾救援、应急抢险等无法履行预算审核程序的已实施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凭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竣工结算报审。
(三)国家和省对项目建设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
第五章 评审业务委托及中介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及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
加强市财政评审中心能力建设,配齐配全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评审能力。在满足评审专业性和时限性要求前提下,做到能审尽审,节省评审费用。
对于一些项目规模大、专业性较强、审结时限要求短的项目,可以由市财政局在其中介机构储备库中,根据项目规模及专业特点,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按照评审时限要求,随机选取或直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由市财政局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付费原则和标准
(一)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工程,不收取评审费用;
(二)中介机构承担的工程预(结)算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和支付。付费标准参照《吉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对外委托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614号文件)减半执行。按报审金额乘以一定比例计算,即:500万元-1000万元(含)按2‰计算,1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1.5‰计算,5000万元-1亿元(含)按1.2‰计算,1亿元-3亿元(含)按1‰计算,3亿元以上按0.8‰计算
效益收费按结算审减值的3.5%计算。
(三)财务决算审核付费标准:1000万元以内按1‰计算,1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0.8‰计算,5000万元--1亿元(含)按0.6‰计算,1亿元--3亿元(含)按0.4‰计算,3亿元以上按0.2‰计算。
财务决算委托评审付费最低标准为0.3万元,不足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付费。
第六章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预(结)算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必须组织有关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审核,保证施工图设计的专业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禁止超标准设计,杜绝财政资金浪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完成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格的85%。
第七章 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的做好工程预(结)算评审业务;
(三)向中介机构委托评审业务,提出具体的评审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评审费用,及时向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适时地材价格;
(四)在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中,做好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市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评审质量、评审时效、基础管理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价。对存在评审工作质量差、效率低、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问题的中介机构,清出中介机构储备库,取消评审资格,不再委托其业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抽查复核制度。市财政局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工程预(结)算实行抽查复核,其中对中介机构抽查面应达100%,项目抽查面不低于30%。
第八章 争议及超概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程预(结)算审核结论有争议的,可上报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审议,审议结论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属于超批准项目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审核确认。自初审结果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批复的,按出具的原概算范围的审核结论作为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审核意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缓拨、停拨建设资金等措施,相关部门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财政投资工程预(结)算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内容或投资规模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评审的工程预算或超过批复项目投资概算进行招标的;
(五)无故不办理工程结算的;
(六)虚报工程结算的;
(七)超额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
(八)不配合预(结)算评审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在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扣减委托业务费;情节严重的,中止或取消其财政评审业务的资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业务且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二)未达到合同约定评审质量要求的;
(三)未经委托部门同意,对外提供、泄露评审项目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或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