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城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共20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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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街道办事处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8 |
2 | 街道办事处 | 自然灾害倒塌和损害住房恢复重建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8 |
3 | 街道办事处 | 临时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21 |
4 | 街道办事处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5 | 街道办事处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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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街道办事处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
7 | 街道办事处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 行政给付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
8 | 街道办事处 | 社区戒毒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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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街道办事处 | 殡葬日常管理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政府规章】《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1日修改,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殡葬日常管理工作。 | |
10 | 街道办事处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11 | 街道办事处 | 兵役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
12 | 街道办事处 | 征兵政治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5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
13 | 街道办事处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4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 |
14 | 街道办事处 | 强制动物免疫 | 行政强制 | 街道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
15 | 街道办事处 |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16 | 街道办事处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 行政检查 | 街道级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办。 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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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街道办事处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8日修改,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四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18 | 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公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11月27日修改,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四条 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
19 | 街道办事处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 | 其他行政权力 | 街道级 | 【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一、奖励对象与标准(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四)对符合奖励条例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 |
20 | 街道办事处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街道级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