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05 10:05 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打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肉牛产业实现超常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切实把“秸秆变肉”暨三百万头肉牛工程打造成乡村振兴和富民强市的标志性工程,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肉牛产业相关的法人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肉牛养殖大户和个体肉牛养殖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及推进肉牛产业(养殖)园区、主题街区、肉牛养殖强镇、大村建设的有关建设主体。

  第二条 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肉牛产业的支持力度。把支持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为“长兴基金”现代农业主导基金的主攻方向之一,重点支持发展肉牛种业、研发、养殖、屠宰和精深加工、市场营销等产业。

  第三条 充分利用专项债券支持肉牛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债券资金建设一批肉牛产业园区、养殖园区、重大项目,打造肉牛产业发展龙头支撑和载体平台。

  第四条 充分发挥国有农业投资公司引领带动作用。在强链、补链、延链上持续发力,稳步推进养加销一体化发展,大力推广“放母收犊”“公司加农户”模式,深入开展带户养殖,持续提升研发、加工、营销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龙头主导、产业支撑、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条 支持肉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通过育种新技术开展适应不同生产模式的肉牛新品种选育,因地制宜逐步建立优化利用引进品种的肉牛杂交繁育体系,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支持西门塔尔本土化选育、沃金黑牛新品种培育及安格斯等其他优质肉牛品种的高效推广应用。鼓励新建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对新增国家和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增种公牛站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通过改(扩)建持续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升种牛质量,优化牛群品种结构,扩大育种供种能力,对每年自繁新增符合种用标准种母牛数量超过40头、种公牛数量超过20头的种畜禽(遗传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制定市级优质肉牛核心育种场建设标准,支持开展联合育种,对创建达标的市级优质肉牛核心育种场每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支持肉牛养殖企业使用胚胎移植技术提升基础母牛和种牛个体质量,每枚胚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

  第六条 支持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鼓励肉牛养殖场(户)直接从国外、省外引进优良基础母牛开展自繁自育或通过“放母收犊”模式发展带户养殖,引进基础母牛数量超过省级同类政策补贴数量上限的部分,市里按照引进母牛数量多少分档给予补贴。鼓励肉牛养殖户直接从省外引进优良基础母牛进行自繁自育,购进基础母牛数量达到10头不超过49头且养殖户承诺自育1年以上的,每头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贴。达不到承诺自育时间要求的(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除外),一经发现补助资金全额予以追缴。引进母牛已享受上级同类政策的本级不再重复进行补贴。

  第七条 深入实施性控繁殖技术推广应用计划。为自愿选择采用性控技术进行可繁母牛配种繁育的肉牛养殖场(户)提供性控冻精和配种繁殖(母牛输精)服务,每头可繁母牛每利用性控冻精配种成功一次(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第八条 支持新(改、扩)建规模化肉牛养殖场。包括母牛繁育场和育肥牛场,其中母牛繁育场新增设计存栏规模达到100头,育肥牛场新增设计存栏规模达到200头,依据平均养殖密度配套标准畜舍面积不低于5m²/头的,按照设计标准建成投(达)产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第九条 支持肉牛养殖园区建设。对于新(改、扩)建新增设计存栏规模千头以上(含千头)或万头以上(含万头)的母牛繁育园区和肉牛育肥园区,按照平均养殖密度配套标准畜舍面积不低于5m²/头的,按照设计标准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300万元补贴。对于新增存栏规模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大型肉牛养殖园区,可以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 支持发展肉牛屠宰和精深加工。对于新建一型肉牛屠宰场,批准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于改扩建为一型肉牛屠宰场的,批准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于新(改、扩)建精细分割、熟食制品、生物医药、皮革加工等肉牛精深加工项目,单个或多个项目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3亿元的,按照设计标准建成投产后,分别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补助。对于投资数额大、产品科技含量高、填补肉牛产业链空白的精深加工项目,可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肉牛产业园区建设。对于新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综合性肉牛产业园区,养殖项目设计存栏能力达到5000头,屠宰场项目为一型,熟食加工项目设计生产能力达到2万吨,或配套建设其他精深加工、研发创新、市场营销、饲料生产及粪污处理等项目,全部按照设计标准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于养殖、加工等综合产能超大、功能配套齐全、引领带动作用显著的肉牛产业园区,可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肉牛产业龙头企业和品牌建设。“十四五”期间,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肉牛屠宰加工、市场营销或养加销一体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鼓励开展健康养殖,引导产业绿色发展,对首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抗畜禽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肉牛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肉牛及其产品线上线下交易平台建设。引进电商营销头部企业,完善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拓宽线上交易渠道,发展加盟连锁直营、社群配送及流动摊位营销等新零售、新模式。对于新建肉牛线上线下交易平台,根据运营效果和投资规模,平台正式运营后,给予一定额度补贴;对于新建、扩建肉牛交易市场,按投资规模,市场正式运营后,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吉牛”餐食品牌与业态创新。重点支持发展“吉牛”美食餐饮连锁企业及餐食特色名店,打造“吉牛”特色美食街、牛文化体验购物娱乐及主题文化“牛街”,对于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肉牛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支持肉牛种业、繁育、饲料、饲养、饲舍、防疫、屠宰、加工、营销等标准化、数字化建设。对编制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行业、省、地方的标准化肉牛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肉牛养殖特色产业小镇和强镇大村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市级肉牛养殖特色产业小镇和肉牛养殖强镇,按规划标准建成、养殖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结合实际对规划建设主体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不断提升辖区内肉牛产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肉牛产业科技创新。深化政研企合作,列支专项经费,研究提出重点科研课题开展集中攻关,解决肉牛产业发展制约问题。对于通过科技部、省科技厅评估认定的肉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校企合作、技术引进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10%给予肉牛企业补助,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肉牛产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根据研发投入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大力推广膨化、青黄贮、茎穗兼收一次性作业等先进高效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和模式,多点布局加快培育第三方秸秆饲料加工销售企业,稳步推进饲料利用实现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区域化供应。

  第十九条 支持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粪污综合利用适用技术和运行模式,持续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畜禽粪污收储运用体系建设水平,引导形成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对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效果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饲草料生产等机械装备的,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补贴,实现应补尽补。

  第二十一条 深入开展肉牛养殖成本保险。深化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大力推广肉牛养殖成本保险,加大保费补贴支持力度,不断提升肉牛养殖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加大金融对肉牛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政银保担”联动支牧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创新涉牧(牛)信贷产品,完善产品体系,创新服务模式。“吉农牧贷”金融产品优先支持肉牛产业,针对中小养殖户大力推广“活畜抵押贷款”等新型金融产品。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支农主力军作用,稳步提升肉牛产业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保障肉牛产业用地需求。全面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支持肉牛产业发展,推动肉牛养殖合理布局。在村庄规划中整合宅基地、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划定养殖类农业设施用地范围,保障肉牛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对用于发展“退户入区”和规模化肉牛养殖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内重大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布局等有突出贡献的肉牛产业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十四五”期间,市里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肉牛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采取“就高不就低”和“先建后补”原则补贴。具体资金额度一年一定,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额度内,由主管部门据实测算核定、论证评估和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具体政策细化、资金管理、条件设置、申报验收等有关事项由市肉牛办、市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实施细则或项目指南予以明确并组织实施,相关条款的实际补贴标准根据财政年度预算资金额度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春市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