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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统一登记工作在线访谈

发布时间: 2024-07-13 09:32 来源: 榆树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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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年7月12日

  地点:榆树市人民政府网站访谈直播间

  嘉宾:榆树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王新刚 


  主持人:广大网友们大家好!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统一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惠民利民工程,是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长期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事关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王新刚主任做客直播间,让他来解读一下我市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统一登记颁证工作情况。

  主持人:王主任,您好!和网友打个招呼吧!

  嘉 宾:好的,广大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王主任,请问实行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统一登记颁证工作,农户有什么好处?

  嘉 宾:(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3)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主持人:请问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嘉 宾: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主持人:请问农村宅基地超面积怎么解决?

  嘉 宾: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分阶段处理,一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二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三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主持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是指什么?

  嘉 宾:是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如乡镇企业、学校、医院、村委会等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进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主持人:村民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需要配合哪些事项?

  嘉 宾: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自己家和邻居家宅基地范围的指界签字,提供用地批准、规划许可、家庭成员户口等资料,积极申请不动产登记等。

  主持人:已登记颁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办?

  嘉 宾: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主持人:好的 ,感谢王主任做客我们的访谈直播间,今天广大网友朋友也学到了很多知识,那么由于时间原因,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观看!我们下期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