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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访谈——坚持预防为主 守护职业健康

发布时间: 2024-04-25 13:46 来源: 榆树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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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年4月25日

  地点:榆树市人民政府网站访谈直播间

  嘉宾:榆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榆树市卫生监督所)职业防护与放射卫生监督科科长 孙剑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观迎收看榆树市人民政府在线访谈栏目。

  2024年4月25日——5月1日是全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个宣传周,今年的宣传周主题是坚持预防为主,守护职业健康;为了宣传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职业健康防治意识,今天我们请到了榆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榆树市卫生监督所)职业防护与放射卫生监督科孙剑科长做客直播间和大家共同了解一下《职业病防治法》。

  主持人:孙科长您好,欢迎您做客访谈直播间,先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嘉 宾:广大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感谢孙科长做客榆树市人民政府在线访谈,首先请孙科长为我们讲解一下《职业病防治法》是由哪一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嘉 宾:好的,主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后期经过了四次修正。

  主持人:请问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疾病?

  嘉 宾: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10类132种。

  主持人: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哪些要求?

  嘉 宾: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主持人: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嘉 宾: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让我们共同守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为健康中国做出一份贡献。非常感谢孙科长接受我们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